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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中的外文要用汉语注释

    去年10月31日,江泽民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十七号令》。“主 席令”中写 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 

    我们的报纸主要是办给中国人看的。因此,我们的报纸就必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 范和标准。一篇文章或一张报纸中有很多未加汉语注释的外文,丝毫代表不了作者和编辑水平有多高,反而给人以“作秀”的感觉。现在,国家以立法的方式规定了“汉语文出版物 中需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我们各地邮电通信报纸应 遵照执行,不要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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