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本页

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时 不守规距--罚

    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出版单位使用互联网的信息管理,使之健康发展 ,最近,制订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的有关规定如下:  

    一、出版物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出版方针,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 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民族、宗教、军事、外 交、保密等方面的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把握不准的要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出版物 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时,应遵循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使用色情暴力、封建迷信、 格调低下的信息内容。出版单位对违法违规使用互联网信息,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 责任和行政责任。  

    二、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上的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发稿前要与原发稿 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使用互联网信息所致内容失实的,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 措施消除影响。报刊不得转载互联网上未经核实的新闻信息。  

    三、报纸、期刊使用互联网信息,必须有明显的下载标识,并注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 期等;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必须附有下载信息的目录,下载文件 网址,下载日期和其他事项。  

    四、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属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 法》规定范围的,必须依照规定履行选题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 

    五、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中的作品,应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 

    六、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的情 况,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使用互联网信息当中涉及到重要事件的内容, 要严格把关。因失职而产生严重后果的,除出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外,还要追究其主管主办单位的领导责任。  

    七、出版单位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