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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电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NEW


(2008-05-05 16:18:37)

(2008年4月2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名为"中国邮电新闻工作者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Journalists Assiciation),简称"中国邮电记协"。

第二条本会为全国邮电通信新闻报刊及网站、电视编辑制作单位资源联合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旨在团结全国邮电通信行业新闻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宣传报道工作,坚持邮电新闻工作为部党组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邮电通信行业发展,加快和深化邮电通信改革,实现和完成邮电通信行业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充分发挥新闻工作的宣传、鼓舞和组织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培训班,推动邮电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新闻业务和邮电通信高新技术知识。

(二)通过专题研讨会、论文征文评选和出版学术研究刊物,开展邮电通信新闻理论研究工作。

(三)组织邮电通信新闻编采工作专题研讨、办报经验交流和易地采访等活动。

(四)评选邮电通信行业优秀新闻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奖励和推介优秀邮电新闻创新作品。

(五)发展团体会员,协调所属机构的活动。

(六)维护邮电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邮电新闻工作者的呼声和意见。举办有益于邮电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的疗休、联谊等福利性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经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电视广播等主管部门批准备案、邮电通信行业单位主办、以发布新闻及为客户服务的报刊、网站和电视摄制等单位;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函复确认。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国内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26日中国邮电记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确认。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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